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5〕56号
申请人:史某某,安徽省宿州市人。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5月1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