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4〕58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3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012.8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花费12.8元购买涉案商品“椰浆龙鳞蛋卷”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是经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有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回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便立即展开核查,通过对被举报人公司现场核查发现:1.该公司办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案涉产品标签与外包装相连,无人为破坏标签很难脱落。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其购买涉案商品所花费的12.8元,并赔偿1000元,共计1012.8元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属于十倍赔偿的情形。其次,即使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由违法主体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不是赔偿主体。综上,请求县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的行为是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后,经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相应职责。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2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