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4〕29号
申请人:张某某,住所地:河南省郏县渣元乡。
被申请人:郏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郏公(龙)行罚决字〔2024〕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6月19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