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4〕75号
申请人:苗某升
被申请人:开云体育正版官方网站。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7日,在顺风车平台(滴滴出行、哈啰)发布行程按照平台要求接顺路人,在行驶到郏县高速口时,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拦下,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申请人严格按照顺风车平台(滴滴出行、哈啰)进行注册、登记备案及发布行程的,根据国办发〔2016〕58号文件对顺风车这类绿色出行业态表示鼓励与支持,文件也说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顺风车”不属于网约车,对于出台了私人小客车指导意见的城市,顺风车平台都提交了备案申请,且对未出台城市全部进行了报备。合乘出行作为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不存在非法营运的情况。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所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行为内容适当。2024年10月7日15时40分,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郏县高速口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豫A6XX85大众牌小型轿车上有4名乘客,未事先发布行程,其中1名乘客在哈啰出行平台下单,由郏县安良镇至郑州财经学院,平台支付费用91.1元,1名乘客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由神垕镇关爷庙村至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平台支付费用84元,另2名乘客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由郏县雅澜酒店至郑州市大李祥瑞嘉园3号院,平台支付费用131元。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行驶证》、现场照片、身份证、乘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复议请求)没有依据。1.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2022交通运输部通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当时豫A6XX85车辆上的4名乘客是通过出行平台下单,申请人驾驶豫A6XX85车辆于2024年10月7日,通过哈啰出行平台和滴滴出行平台接单,所以豫A6XX85小型轿车可以定性为网约车。网约车根据相关规定车辆应持有营运证,驾驶员应持有符合规定的资格证。暂行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对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办理相关证件都有严格的要求和条件。2.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的具体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平顶山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实施办法》第一合乘定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七座以下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出行方式。第四合乘平台: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提供合乘信息服务的平台,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将注册合乘服务提供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及合乘数据接入平顶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第五合乘行为要求:合乘各方应事先签订电子和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路线、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申请人无法当场出示其本人提前发布了出行信息、合乘各方事先签订电子和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所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是顺风车。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7日15时4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豫A6XX85大众牌小型轿车途径郏县高速路收费站,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被申请人确认以下事实:申请人驾驶的豫A6XX85大众牌小型轿车上有4名乘客,其中1名乘客在哈啰出行平台下单,由郏县安良镇至郑州财经学院,平台支付费用91.1元,1名乘客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由神垕镇关爷庙村至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平台支付费用84元,另2名乘客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由郏县雅澜酒店至郑州市大李祥瑞嘉园3号院,平台支付费用131元。申请人未提供提前发布出行信息的证据,通过哈啰出行平台、滴滴出行平台手机终端软件接单以上4名乘客,也未能提供《网络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制作询问笔录、乘客证明及行政违法行为告知书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豫平郏交违通字〔2024〕第6XXXX7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可以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在《陈述申辩书》中签字确认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接受处罚;最终,被申请人作出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3000元,申请人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案件卷宗复印件等材料为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规定予以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是郏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驾驶豫A6XX85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的行为不符合“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要件。行为发生后,申请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豫平郏交罚字〔2024〕第6XXXX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