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在2025年12月26日,屠宰自养的生猪一头,生猪产品重62.75公斤,以2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售卖。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规定。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1项第1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裁量阶次:轻微;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屠宰的生猪重62.75公斤,出售价格20元/公斤,(12月28日两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询价,销售价格均为20元/公斤)。货值金额1255元,不足5000元,当事人没来得及卖,没有违法所得。
本机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2、 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刀、勾、锅);3、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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