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 农(种子)罚〔2026〕 1 号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推广、销售的无标签的白色编织袋包装的辣椒种子原种500斤,货值22500元,丸粒化加工后重量为5000斤,推广销售给农户的价格为30元/斤,丸粒化加工后总货值为150000元,推广销售了4950斤,剩余50斤丸粒种子由宝丰农业农村局封存移送存放于郏县农业农村局,违法所得共计148500元。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经营假种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裁量介次:特别严重;裁量情形: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超过十五倍-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未能积极消除社会影响,导致张*安、姜*阳、刘*强等人多次信访。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行为属特别严重违法情形。经本机关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有标签的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8倍罚款,没收封存的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8500元(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2700000元整(贰佰柒拾万元整)(处货值18倍罚款);
三、没收封存的辣椒种子50斤;
以上罚没款共计2848500元整(贰佰捌拾肆万捌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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