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由) | 处罚类型 | 处罚结果 | 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 | 实施机关 |
郏卫计罚﹝2025﹞1 号 | 郏县人民医院 | 郏县人民医院未按规定书写病历案 | 警告、罚款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 年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郏县人民医院: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王宏宾16040522029 杜 鹏16040522018 | 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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