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 |
郏县第二人民医院 | 郏市监处罚〔2025〕400号
|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1.对当事人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17690 元(壹万柒仟陆 佰玖拾圆)予以没收; 2.对当事人并处违法所得 17690 元(壹万柒仟陆佰玖拾 圆)4.5 倍的罚款金额为 79605 元(柒万玖仟陆佰零伍圆)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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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郏市监处罚〔2025〕24号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 | 处违法所得428.52元(肆佰贰拾捌圆伍角贰分)1.5倍的罚款金额为642.78元(陆佰肆拾贰圆柒角捌分)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人民医院 | 郏市监处罚〔2025〕16 号 | 门诊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案 | 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1.当事人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35645 元(叁万伍仟陆佰 肆拾伍圆)予以没收; 2.并处违法所得 35645 元(叁万伍仟陆佰肆拾伍圆)4.5 倍的罚款,金额为 160402.5 元(壹拾陆万零肆佰零贰圆伍 角)。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殡葬事务中心(郏县殡仪馆) | 郏市监处罚〔2025〕9 号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 | 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 2810 元, 2、罚款违法所得的 1.5 倍罚款,罚款金额为 4215 元。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第一高级中学 | 郏市监处罚〔2024〕205 号 | 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 | 1.没收期限届满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154元。 2.处违法所得22876元的1.5倍罚款,金额为: 34314元。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郏县豫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 郏市监处罚〔2024〕195号 | 擅自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修订)》第九条 | 罚款15.35万元整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顶山基卫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 郏市监处罚〔2024〕172 号 | 未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 条 | 罚款4500元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